道路交通標志相互配合原則
需要設置兩個或的標志,才能達到路口或路段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的目的時,將應設的標志—配備,並使它們相互配合。【點擊詳情】
道路交通標志一致性原則
道路交通標志作爲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具體形式之一,有其法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點擊詳情】
農村公路交通標志設置位置
能提供足夠的視認距離,給駕駛員足夠的反應時間是道路使用者對交通標志的基本要求之一。所以在確定農村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位置時,應以農村公路的設計車速和駕駛員在不同車速下的視認距離爲主要依據。【點擊詳情】
農村公路交通標志結構形式
交通標志按其結構形式可分爲單立柱式、雙立柱式懸臂式和門式四獨各種形式有其不同的適用範圍。【點擊詳情】